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律基于公平和保护弱者的理论,明文禁止流质,虽然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司法者在裁判过程中不得不遵循这一规定,但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却遭到了不少诟病,同时,不少司法者也在尽可能地缩小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再观世界上其他法域对流质的态度,不少曾经坚决反对流质的国家逐渐开始对该制度进行反思,并做出相应的改革。总体来说,域外法上对流质的态度大致呈现出由禁止到解禁的趋势,这样一种变化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毫无疑问,流质禁止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合理性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事实上,流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也是债权效力的一种体现,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流质禁止的解禁十分有必要: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流质禁止的解禁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盘活交易资金,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从司法实践来看,流质禁止的解禁有利于司法难题的破解。事实上,有关流质禁止之解禁的声音已越来越大,然而,流质禁止的解禁并不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毕竟流质禁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素。为了既能发挥流质的功能,又能避免流质本身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在流质禁止解禁时需要为其增添一定的清算规则,即原则上允许流质,但当担保物的价值过分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时,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同时需要返还过分高于债权的担保物价值部分。同时,为了能让流质约款产生公示效力,需要辅之以更为完善的登记公示制度,以此来更好地规范流质。为了更好地进行论证,本文结构将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流质的含义以及我国现行法对流质的否定态度,同时总结出支持流质禁止的理由,并对这些理由进行一一辨析,从而得出流质禁止具有其合理性,但此种合理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结论;第二部分从流质禁止解禁的角度来分析允许流质的正当性,同时也指出如果流质禁止被解禁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从而得出应当解禁流质禁止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流质禁止解禁后所应选择的路径。首先介绍了域外法中允许流质的国家对流质的相关立法构造,然后对我国学者所提出的流质禁止解禁后的制度设想进行了评析,最后在综合考量域外法以及学者所提出的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流质禁止解禁后选择的路径应为一条折衷路线,即需要对流质进行专门的制度规制,而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制度重构。首先提出了新的制度构造,即原则上允许流质,但需给流质设置一定的清算规则,在担保物价值过分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时,债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同时需返还过分高于其债权的担保物价值部分,同时就这一制度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其次,针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一定缺陷,需要用登记公示制度予以辅助,确立未经登记的流质契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第五部分主要是分析重构的制度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分别评析了重构的制度对典当业、银行金融业以及担保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从而认为该重构的制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第六部分是对全文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