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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公司收购早已越出一个地区甚至一国的范围。针对恶意收购,很多目标公司都采取了反收购措施。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应当由目标公司管理层还是由股东大会来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法律对此应当如何进行规制?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处于利益冲突之中的管理层在采取反收购行为时,所承担的信义义务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围绕该问题,运用了比较和归纳的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了介绍和讨论。第一部分是有关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价值冲突以及围绕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理论争议和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反收购行为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不能对其加以绝对的限制,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反收购制度应当与其他的内外部监督体制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欧洲等国家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立法规制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评价。主要比较了美国的管理层反收购模式和英国的股东大会反收购两种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状况,分析得出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股东大会反收购模式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理论进行了研究。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管理层阻挠收购的防御性反收购行为涉及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中冲突最为激烈的领域,值得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以分析。该部分首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的信义义务与反收购规制的关联性从理论上和各国立法实践上进行了研究。随后介绍并评析英、美、欧的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美国的由Unocal/ Unitrin规则、Revlon拍卖规则、完全公正性标准组成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英国的正当目的原则和欧洲反收购行为司法审查的严格中立原则。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当引入董事信义义务理论,采纳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来判断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第四部分对反收购制度建构中与董事信义义务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部分主张除了对董事的信义义务加以规定之外,还应当引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理论,明确控股股东在公司反收购活动中的责任,加强对控制股东的监管,确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另外,还应当完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及权利救济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在保护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