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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也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社会行为。结社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改变了人们的组合方式;结社形成了公民社会,公民个人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社会参与,改变了社会结构。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宪政的最终形成都需要以结社权的充分保障为前提。结社权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说,结社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结社是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其结果是组成各种形式的社团。民间性、组织性、自愿性是结社基本的特征。公民基于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建立某种特定形式的组织的权利,即为结社权。结社权的内涵具体是指公民个人有建立组织、加入或退出某个组织、制定该组织章程、参与决定组织内部事务各方面的自由。它的实质是个人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结社促成了公共领域的形成,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组合形式和人与人关系的形式。结社权的功能与意义体现在两方面。首先,结社权在个体生活方面的意义。结社是现代社会个人建立社会联系的基本形式。社团形成了个人的合作意识、平等观念,维护了个人成就和权利满足,并且增强了社会资本的存在感。如果没有结社权,个人权利就失去有效的保护手段。结社权可以满足人们利他和友爱的内在动机,培养公民宽容和团结互助的精神,促进社会发展。其次,结社权在社会政治方面的意义。结社是现代社会基本的参与和动员机制,体现了自由、民主的本质特征。结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有序参加社会生活、理性参与社会政治,推进社会生活民主化。结社权促进推动政府的公共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结社权的实现还有利于建构法治社会。当今社会的社会正是建立在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结社权的限制是结社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社团的目的、活动手段、社团的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的合法性问题。限制结社权必须做到合宪、稳妥、必要,对其限制既不能妨碍结社权的正当行使,更不能以限制之名实质上全面取消结社权。结社权的限制,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具体包括主体上、程序上、法人资格上三方面的限制。不仅关注宪法框架下社团的法律地位、社团登记、社团活动等,而且关注社团内部事务的公开性、民主性。在社团的管理上,无论是采取综合统筹管理模式还是目的事业管理模式,社团都应当在宪法的框架下展开活动,国家对社团的限制应符合民主国家的多元性理念。当代中国结社权保障存在很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精神不明确、社团管理制度不合理等。应当在保障和鼓励公民自由结社立法精神指引下,通过对有代表性国家的结社权立法的比较分析,从法律体系、法律调整对象、社团成立制度、结社权内容、监督制度、诉讼渠道等各个角度,解决我国目前社团立法和社团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适合我国具体国情、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结社权利制度,维护公民的结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