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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在,环境问题已然升级为一项民生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赋予公民要有一种享受良好、适宜、健康环境的权利,这就是公民环境权。环境权自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伊始,就被发展为一项人权。其实,它从一开始也是被作为一项人权而被提出的。随着国际上对公民环境权的认可与推崇,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文本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7个国家将环境权写入了宪法文本当中。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到宪法之中,但是诸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传统的法律手段却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存在各方面环境正义失衡的现象以及公民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等原因,现在的法律已然不能满足民众对于环境诉求的救济,公民环境权入宪就变得尤为必要。人权理论所倡导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为公民环境权入宪提供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或基本权利的理论支撑;公共信托理论界定了公民环境权中公民与国家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国家和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提供了理论支持;环境正义理论涵盖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国际间公平为公民环境权的环境利益和风险负担的分配提供了基本标准。我们可以采取将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条文进行设计。同时,通过宪法解释、立法监督的方式予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真正实现并非只是简单地被列入宪法,还需各部门法律法规完成对其的具体化、可操作化。在环境法部门细化公民环境权,包括明确其概念、内容和救济方式,在民法部门增加公民环境权及完善侵权责任法中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部门增加公民环境诉讼制度以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部门建立公民环境权监督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