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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纠错机制几乎与司法审判制度同其久远。中国清代,从地方到中央,享有司法审判权或兼理司法的衙门之多,审级之复杂,前所未有。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因此一方面呈现出了承袭前制的一贯性特点,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最末的继承者和学习西方近代法律的开启者,清代司法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位置。在当代中国司法错误仍然不断发生,申诉、上访成为司法公正实现的一种较为普遍地的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的形成历史、基本架构、运行方式、特征及其政治思想基础,对于正确认识司法错误,理性分析其成因及影响,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无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此目的为研究的出发点,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清代司法审判纠错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清代以前历朝各代已有司法审判纠错制度的历史沿革、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清代审判纠错制度的主要内容。清代之前,为防止和纠正错误判决,历代封建王朝曾经运用并沿袭下来的各种审判纠错制度,主要有申诉、上诉、直诉、复核、会审和监察制度等几种。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是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发展的巅峰,与历代前朝相比较而言,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削弱各级司法官吏的司法裁判权、保证君主享有最高以及最终裁判权、体现“慎刑”以及有效防止司法错误方面,呈现出少有的完美慎密性。清代的审判纠错,主要通过逐级审转复核、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直诉、上诉和监察等制度化的途径予以实现和保障。第二部分,本部分在“错案”(司法错误)概念释义、清代错案的类型化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清代司法审判中“错案”的成因及其特点。鉴于“错案”概念界定的不确定性和评价标准的历时性,本文在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关于“错案”的定义是广义的,它不仅包括那些实际上确实被“错判”了的案件,而且也包括所有在上一级审理当中曾经被改判或者纠正的案件(那些被继任者改判或纠正的案件亦包括其中),而不论其是否属于实体裁判错误。清代的错案主要可以分为“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案件”、“律例适用不当的案件”、“不合情理的案件”、“官吏不纯或恶意动机导致的错案”四类。清代司法仍然以刑事审判为基本架构的特征,对于清代错案的形成和纠正从许多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首先,“以刑取供”的侦查、审理方式,是错案、特别是部分冤假案件(实体错误)的直接产生根源。其次,行政司法职能混同的官僚体制,使裁判的终极权威始终不是依靠国家制定和承认的律例的规范性建立的;相反,司法裁判的终极权威往往是通过更高一级行政权力或者最高的统治权威获得的。第三,在以效忠皇帝为核心目标的官僚选拔与考评机制中求生存与发展的封建官吏,其法律知识和从业技能的考评几乎不受重视,这种官僚选拔和考核制度成为导致错案发生的又一种潜在机制。第四,在高度集中的皇权专制体制下,司法不是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公器在运行,而是作为维护专制统治的利器被操纵。第五,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错案发生和难以纠正的一个原因。第三部分,关于清代审判纠错的启动程序及其运行特征。清代司法案件再审程序的主体以及启动方式多种多样,没有特别固定模式,即使法律所禁止使用的非常规形式,也时有运用。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所导致的司法不独立所造成。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审判体制之下,审判纠错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启动,再审能否获得真正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既不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也不是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真正有权决定是否对已决案件再次审理的是上一级或者更高级别的司法机关。清代以“连坐”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官吏责任制度,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错误裁判的发生,但同时又大大增加了错案纠正的司法成本。清代审判纠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纠错机制的运行以监督和约束各级官吏忠于皇帝为目的;(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3)以上下级官吏的连带责任为保障机制;(4)没有终审的“屡断屡翻”。总之,在清代司法环境之下,当事人和裁判者均没有把案件纠纷解决(包括纠正司法错误)的最终希望寄托于司法制度或程序本身,而是把正确解决纠纷和纠正司法错误的希望,寄予对裁判者对自己冤抑的重视和裁判者个人高尚品德或者聪明才智的信任与崇拜之上。第四部分,关于清代审判纠错的政治基础和目标指向。清代满族统治者不但利用传统汉儒学说为其部族统治之下的政治法律制度服务,而且还把汉儒学说中的“君权神授”观念作为实行高度皇权专制的理论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作为司法审判纠错机制赖以运行基础的清代政治制度,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较大差别:首先,是满洲部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殊地位;其次,是传统的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地上下尊卑之分,而演变成具有人格依附属性的主奴关系。清代审判纠错制度,作为一个特定时代的产物,既有其弊端,也存在一些可资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宝贵经验。结束语部分,笔者试图表达关于本文研究所形成的一个基本观点:时代已变,新中国所实行的社会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性质虽然完全不同,但传统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生活仍然有程度不同的影响。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引导人们不再寄希望于通过政治权威来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在人们心目当中塑造纠纷解决的司法终审权威,防止“千方百计上京城”的司法悲剧重演,才是本文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纠错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