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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矿难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矿难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不管从经济建设角度还是人的发展角度,这个现象都值得我们深思。而值得庆幸的是对于矿难的行政问责经多方面努力也开始实行了,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既是一个实体的、也是一个程序的、系统的吏治规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身上寄托了我们对推进政治文明进步的希望,它事实上也确实已经肩负起了推动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使命,一桩桩关于矿难的行政问责事件让民众大快人心,让受难者亲属感到欣慰,让行政人员燃起对法律的敬畏。然而在问责得到普遍推广后,工人在矿难中的死亡率依然居高不下,众多学者又进行了对于矿难中如何使得行政问责有效的大量研究。本文就是希望能通过对矿难安全事故及行政问责基本理论的学习,运用定量评价方法和指数分析法研究矿难行政问责结果的总体合理度,评价已发生矿难的行政问责结果,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矿难问责提供一些参考。文章首先从行政问责基本理论出发,找到衡量问责力度的两个维度:承担的否定性结果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并由此提出将责损比作为通向合理度评价的桥梁。其工作原理是通过选择参照案例,计算其责损比作为参照值,将待测案例的责损比与之比较,根据它偏离参照值的程度获得待测案例的合理度。然后用两章的内容分别对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对于否定性结果是分别从个人名义和行政主体名义两方面讨论其承担方式,如个人名义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有由政府名义承担的行政责任,并考虑了不同级别机构和人员在计算承担否定性结果时的差异。对于政府应承担损失,这部分内容首先研究总体损失的计量,这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内容,采用了目前最先进、最全面的统计方法,对事故损失的各个部分的内容和计量方法都有详细的叙述。再根据政府的失范行为分析其应承担的损失比例,主要过失类型有无过失、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违法和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等。对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权重从而计算出政府应当承担的损失。最后简要阐述了如何通过选择参考案例,计算责损比,比较得出待测案例的矿难行政问责结果的总体合理度。并且针对比较结果的不同情况介绍了应用方法,使得矿难后的行政问责趋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