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网络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在早期主要表现为文字和摄影作品,现在又出现了音乐和影视作品。但是由于带宽的限制和技术上的瓶颈,音乐和影视作品起初只能通过下载的方式进行传播,随着网络环境的改善和流媒体技术的出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一大批视频分享网站和视频在线直播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在线播放的方式获得音乐或者影视作品。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网站中存在的供用户自由点播或者定时向用户播放的作品中有相当多是未经授权的,由此引发了许多与网络传播有关的纠纷。从目前来看,对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已经鲜有争议,但是对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人主张应当将该行为纳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有人主张将其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也有人认为二者都不对,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来认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是涉及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这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是极为不利的。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给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一个明确的定性,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从网络传播写起,在第一节介绍了网络传播的概念、特点、分类和构成要件。在第二节介绍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概念,重点论述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与交互式网络传播的区别。第二章介绍了与网络传播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文章对法律条文逐句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列出这些法律条款的同时,介绍了其产生的背景和渊源。第三章对与网络传播纠纷相关的三个案例进行了讨论,从案例中提炼出了其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结合法院的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第四章论述的是规范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意义和途径,明确了规范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讨论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给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