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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的不息变化,社会文化水平不断进步,经济也变得愈来愈蓬勃,别的国家渐渐地认识到了废止死刑这一极刑的重要性,并选择积极的办法或途径来废止职务犯罪的死刑。基于对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国情方面的考虑,目前来说贸然地废止职务犯罪的死刑是不可行的,但是逐步地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却是可以实现的。职务犯罪因为有其主体的特殊性,它是属于一种非暴力的犯罪,职务犯罪对他人的生命法益不会造成危险,其损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及财产性利益。虽然社会影响不好,但与暴力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并不是最危险的。因此,应该逐步地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第一部分我们探究的是职务犯罪概述的问题。犯罪行为的概念是我们研究某一类犯罪问题的前提,在这一部分详细的论述了职务犯罪的整体概念和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和客观行为的界定。第二部分是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这一部分讨论了职务犯罪死刑存废的一些观点和原因。从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分析职务犯罪设置死刑是否符合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平等的原则。第三部分分析了职务犯罪死刑废止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我国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之所以困难重重,其中民意问题是最大的阻碍。虽然我国在死刑的废止道路上会遇到很多的阻碍,但是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却是指日可待的。第四部分从职务犯罪发生的社会环境要素和心理缘由对职务犯罪进行剖析。职务犯罪的产生跟许多的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比如: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当然也有可能与职务犯罪人的心理因素相关。第五部分对完善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的刑罚体系和刑罚替代措施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我国设置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控制犯罪,但对于职务犯罪来说,有些刑罚的设置可能过重。综合以上来说,我国应当在综合考虑理论基础和实践的基础之上,不断地完善刑罚体系,逐步地废止我国职务犯罪的死刑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