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责任竞合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不是客观现象。责任竞合源于法律规范的并存与冲突。从本质上说,责任竞合是一项旨在解决各个并存着的规范之间冲突的法律制度。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责任竞合研究领域中的核心内容。现有的责任竞合学说以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包括自由竞合说与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代表性学说,但是这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不存在天然位阶,因此没有法条竞合说的适用土壤;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以两个请求权相互独立、择一行使为前提,但是无法照顾到特殊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又使得原本相互独立的两个请求权名存实亡;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虽然赞同者日增,但是也存在不足:第一,其对实体请求权概念的改造违背私法体系化精神;第二,在诉讼上使法官的裁判难度剧增,有突袭裁判之嫌;第三,各个规范之间的真正目的难以探求,究竟何为真正规范目的,持规范竞合说的学者之间也各执一词。现有学说的上述缺陷,引发了我们诸多思考,并激发了我们对责任竞合制度的更深层次的研究热情。从我国现行法条来看,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责任竞合制度,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的并存,并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可择一行使。但是这一做法的缺陷也显而易见:一是有违特殊立法目的,二是制造讼累。为弥补上述制度缺陷,单纯在实体法内部寻找路径较难全面解决责任问题,如果能够结合民事程序法的制度和理论,或许效果更佳。因此我们应当构建如下一套责任竞合制度:首先判断诸规范中是否存在特殊规范(或特殊立法目的),若两者都是一般规范或都是特殊规范,则构成真正的竞合,采请求权自由竞合理论;若只有其中之一的请求权涉及到特别规范,那么该特别规范排除一般规范的适用,采禁止竞合模式。这一构想既照顾到了规范背后的特殊立法目的,又尊重和维护了民法请求权体系上的完整。此外,责任竞合制度还应同时附以如下配套措施:一是在违约责任中有条件地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全面之缺陷;二是引入民事诉讼法上的“诉的预备性合并”制度,以避免请求权在自由竞合时的二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