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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分析以及对现代环境法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种价值理念的归纳和总结,来论证和阐明现代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确立该价值取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环境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而欲实现的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使命。为此,我们可以将环境立法的价值定义为:环境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自身所应具有的、同社会与社会成员的结构、需要和能力相符合、相一致或相接近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中,目的的设定是最重要的,它体现着环境立法的价值观,这种价值理念支撑着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环境法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推动,但是过去环境立法所运用的是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支配下的传统价值理念,由此导致传统环境立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在这种价值判断基础上制定的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观和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不相符合。作者认为,在全球环境危机和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促进下,在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与价值需求的基础上,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人类的环境立法价值理念正在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转变。在此基础上,作者针对当代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对它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现代环境立法在新的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正在朝着符合环境保护理念的方向发展,正在逐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价值伦理观所左右,仅为一种表层的环境保护主义。这不能适应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环境立法潮流相背离,故必须改造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目的。作者认为,我国现代环境立法的价值观应是建立在环境伦理基础上的以可持续发展为引导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在此引导下,我国环境价值的目的应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益而保护环境这一最低限度的前提下,确立环境公平的目标,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建立在物种公平基础上的权利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