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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和谐社会之美学构建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谐作为最古老的哲学范畴和美学范畴之一,起源于人对于对象世界的组织关系和结构功能的认识以及对一种最佳的存在状态的理想和愿望。和谐的理想和愿望一直伴随着中西方哲学美学思想史。以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和柏拉图、古罗马时期的普罗丁、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18世纪的卢梭和康德、19世纪的席勒、黑格尔和马克思、20世纪的海德格尔等为代表,和谐思想贯穿了西方美学发展史的演变历程;而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为代表有一以贯之的中和之美的美学思想。和谐社会本身包涵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内涵,但现实的差距使得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美学超越成为必需,和谐美作为人类审美理想的共同需求则使之成为可能和必然。和谐美不仅对和谐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而且是和谐社会与审美理想在审美意义上的高度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美学意义。遵循和谐美的审美追求,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真善美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自然美的保持和生态美的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秩序环境的改善、异化的消除和心理本体的建设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通过人的本真化、文化心理结构的建设以及情本体的确立实现人与人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