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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慈善事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尤其在近年的湖南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等几次自然灾害面前,慈善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公众日益重视,社会捐款日益增多,参与志愿服务群体日益壮大,这一切都表明了我国慈善事业正在以空前的速度蓬勃发展。基金会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一直保持高速度发展,其作用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但是,与其快速发展相伴的是,由于我国基金会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管理体制的滞后等原因,在基金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导致了基金会运作效率不高,公众信任缺失等问题,这使得我国基金会面临“问责性”诉求。而在基金会组织中,公募基金会由于其特殊定位,较之非公募基金会而言,在公众问责权利以及影响力方面更加明显。所以,该篇论文尝试对公募基金会问责进行研究,尝试提出完善公募基金会问责体系的途径。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募基金会问责研究是可行而且必要的。研究我国公募基金会问责要界定其构成要素,该篇论文将其分为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五个要素。用五要素对我国公募基金会现状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公募基金会问责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明确、问责内容模糊、问责程序缺失、问责结果效力不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公募基金会还未建立一个完整的问责制度。究其原因,是由于公募基金会问责法律框架不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弊端、信息公开水平低、缺乏有效评估、公募基金会自律能力不高和问责文化缺失造成的。国外基金会问责实践较我国早,相关制度和环境较我国成熟,该篇论文对国外基金会问责进行分析,介绍了德国和美国的问责模式,并结合其他国家相关经验,对国外基金会问责状况进行总结,进而分析国外基金会在问责法律框架、基金会管理体制、信息披露制度、评估体系、基金会自律能力和问责文化六个方面的可借鉴经验。完善我国公募基金会问责体系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对我国公募基金会问责进行总体设计,包括问责主体的积极参与、问责客体的明确、问责内容的清晰界定、问责程序具有操作性以及提高问责结果的效力;健全公募基金会问责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评估体系;提高公募基金会自律能力;营造公募基金会问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