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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律对犯奸行为的规定由来已久。亲属相奸行为作为犯奸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为历代所重视,而清代对亲属相奸行为的司法处置较之前代而言,无论是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力度上均有所扩大与加重。本文主要探讨清代对于亲属相奸的法律规定以及惩治亲属相奸行为的司法实践活动。首先,回顾清代以前对于亲属相奸行为的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处置的概况。从先秦时期对于亲属相奸的道德谴责,到秦汉时期“禽兽行”罪名的设立,再到唐宋元明“内乱”罪的设立,古代社会对于亲属相奸的法条日臻完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其次,分析清代亲属相奸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处置。以大量的司法案例作为分析素材,从和奸与强奸两个角度讨论清代对于亲属相奸行为的司法处置,并兼及对亲属相奸案内杀伤行为的司法惩治。最后,对比清代对于亲属相奸与常人相奸的司法处置的异同。通过比较,说明古代社会亲属之间严格的性禁忌,并分析清代较常人相奸更重视亲属相奸的原因以及法律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