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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工业三废等的排放,污染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很多领域,土壤作为一切动植物生存的根本也是难逃被污染的厄运。土壤污染危害人类健康,制约着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让本来就寸土寸金的土地资源更是雪上加霜。我国人多且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都不容小觑,城市发展中废置的大量污染场地也是每一个国家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的通病,治理土壤污染就显得势在必行。土壤重金属污染尤其严重的南方地带,农业用地也是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的北方地区,污染场地数量日益增加的大中城市,这些地区都给我国敲响了治理土壤污染的警钟。要治理土壤污染,靠的是技术和资金。技术不足可以引进国外技术,但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目前而言,污染的土壤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资金治理污染,然而,土壤作为重要的资源并且是重要的公共资源,那么解决治理资金的问题毅然决然的落在了政府的头上。土壤污染治理在国外的很多地方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是资金的提供者和支持者,日本的土壤修复对策基金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台湾的财务制度都是较为典型的制度。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性基金、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但是这些基金的使用比较模糊,并且力度不大,远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治理对于基金的需求。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在借鉴国外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自己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法律制度,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立法尽自己的一份微力。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土壤污染治理基金进行概述,论述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概念、特征,我国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现实意义,引出文章的主题。第二部分梳理现有的我国关于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立法规定和现实的实践,提出我国现有立法方面以及实践中的不足。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和台湾地区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基金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并对此进行评析,讨论我国需要借鉴哪些方面。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对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的立法的可能性、体系选择、路径选择,进而从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设立主体、监管、资金来源、适用范围和条件、申请程序和救济、法律责任等展开提出具体的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