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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征管体制,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的计税机制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同等条件下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逐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201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对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改增”,至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全面完成了“营改增”。“营改增”后很多交通运输企业实现了“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结构性减税的目标,但也有很多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为了分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情况,本文利用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进行了分析,并采用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法分析了影响税负变化的因素,在此基础上,从税务筹划的视角提出应对税负变化的建议。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的定性分析时,分别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与整体税负率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影响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的定量分析时,由于数据来源的限制,因此,只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负进行了分析。考虑到各地区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的时间存在差异以及各个子行业具有的不同特点,本文以实施税改的进程与交通运输业各个子行业作为研究的两个维度,分阶段、分行业分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变化的原因,本文采用了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法进行了分析。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进行分析以后,从税务筹划的视角提出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税负变化的建议。文章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税负变化的建议:一是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即交通运输企业尽量争取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因为,从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与生活服务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的金额中包含的增值税也列入抵扣范围,这样就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降低税负。二是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供应商与采购时机,即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尽量从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固定资产,以取得适用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存在大量销项税额,而且也有更新固定资产的需求时,进行固定资产采购。三是准确划分适用不同税率的混业经营收入,即交通运输企业对发生的混业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应准确划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劳务或服务对应的收入,对于划分不清的收入,一律从高从重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四是转变服务的提供方式,即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将适用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通过转变服务的提供方式,转化为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劳务。通过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税负上升的税务筹划方案,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助于提升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水平,有利于不断地健全与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不断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由于从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因此本文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进行研究,对其他行业开展“营改增”后应对税负变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