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违法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同时,地方政府成为土地违法主体使我国土地违法形势更为严峻。为遏制土地违法尤其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愈演愈烈的势头,我国于2006年建立并实施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研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土地违法的影响,对于掌握土地违法现象的特征及演变、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督察的违法遏制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探讨土地督察制度基本内涵及其对土地违法的影响途径与过程基础上,分析我国土地违法现象时空特征及其演变趋势,借助计量经济分析和空间统计分析方法进一步讨论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我国土地违法规模、空间和结构的影响,评价土地督察的违法遏制效果,并提出基于土地督察的土地违法遏制政策。研究主要内容如下:(1)土地督察制度内涵及其影响土地违法的理论框架研究。通过对比分析行政监督、土地监察等土地督察制度相关概念,梳理总结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从土地督察目标、主体、客体、职责、权力配置等角度界定了土地督察制度的内涵,并结合制度实施基本内容讨论了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土地违法的影响途径与过程,提出土地督察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发现、预防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注重事前的预防纠正而非事后的查处惩戒,主要通过发现、审核和纠错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遏制效应。(2)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被督察区域的违法遏制效果分析。在提出衡量土地督察违法遏制效果理论指标的基础上选取实际指标,采用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对不同督察业务、不同督察范围的违法遏制效果及其总体效果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土地专项督察和土地审核督察等核心业务,在遏制被督察区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08-2010年共计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面积189150.50hm2,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1157份督察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6824件,立案查处24421件。不同督察业务方面,土地例行督察和土地专项督察的违法遏制效果明显优于土地审核督察的效果;土地例行督察发现违法的效果优于土地专项督察。不同督察范围对被督察区域的违法遏制效果存在差异,表明制度实施效果具有区域差异。(3)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土地违法规模的影响研究。以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表征土地违法规模特征,在识别影响土地违法规模的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基础上,构建了土地违法规模与土地督察制度关系的计量经济模型,采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判断土地督察对减少土地违法是否有效并计算效果大小。分析表明,1999-2009年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总体有所下降,但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总体上升;土地违法规模变化可划分为1999-2006年、2006-2009年两个阶段。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土地违法产生了显著影响,土地例行督察覆盖度每提高1%,约能减少本年发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本年发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分别为19982.28hm2、10790.89hm2、9559.82hm2、4306.47hm2,而土地专项督察对于减少土地违法规模的作用不明显;由于实行了土地例行督察,2008-2009年全国合计减少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17358.39hm2,约占期间发生违法涉案土地面积的28.78%;合计减少本年发生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7819.54hm2,约占期间发生违法涉案耕地面积的30.43%。(4)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土地违法空间的影响研究。以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的空间集聚程度和空间蔓延速度表征土地违法空间特征,运用全局空间自相关统计量Moran’s I系数衡量土地违法的空间集聚程度,借助区域经济绝对β收敛模型测算土地违法的空间蔓延速度,探讨了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空间集聚程度和空间蔓延速度的影响。分析表明,1999-2009年我国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布局总体较为分散,表现出阶段性的空间相似集聚特征;耕地违法现象存在显著的正空间自相关关系,大部分年份的空间相似集聚态势明显。土地违法行为的空间蔓延趋势较为明显,违法现象的空间分布呈现出由东部逐步向中部和西部地区蔓延的态势。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弱土地违法的空间集聚效应,打破土地违法的空间相似集聚格局,但当前土地督察的违法空间分散效应仍然较弱。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空间蔓延态势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影响程度还较小,对违法空间蔓延的遏制效应有限。(5)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对土地违法结构的影响研究。以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和土地违法类型结构表征土地违法结构特征,采用统计分析和Pearson相关分析方法探讨了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和土地违法类型结构的影响。分析表明,1999-2009年我国土地违法主体中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违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地方政府违法涉案土地面积及其比重有所减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有所增加。土地违法类型中未经批准占地占有绝对比重;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低价出让土地、其他违法涉案土地面积及其比重有所减少,未经批准占地和非法批地有所增加。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降低地方政府违法比重有显著影响。土地例行督察有助于降低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和其他违法三类案件涉案土地面积比重,降低破坏耕地和其他违法两类案件涉案耕地面积比重,但土地督察未能实现对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遏制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