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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百余年的社会变迁中,法律转型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变迁形式。尽管历时百余年,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并没有和真实中国社会有效衔接。在纠纷解决领域,法官不仅仅在纠纷解决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更在国家治理上发挥着现实功能。这种现实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制度对审判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甚至隐藏着对司法权力的危害,体现了法官在真实社会的现实效用性和法律制度理性要求方面的冲突。冲突产生的社会背景在于中国社会传统因素与制度的现代性要求并存。而化解这种冲突要求法官实现在中国语境下的角色转换。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论述,意图展示转型期中国的法官形象,回答了中国法官怎么样的问题。从转型期法官司法实践的行为来认识当下法官形象,在肯定法官积极社会功能的同时,看到了法官对制度基本要求的违背,明确了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在借鉴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的基础上,解析了转型期法官的积极社会功能通过得到国家和民众的认可体现出来,这事实上造成了法官依附于国家政治和民众,司法权力行使被扭曲,蕴藏着危及司法权力被形式化和司法权威丧失等更为严重的问题。第三部分深入阐述了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即是转型期法官司法所面临的真实社会构造。一方面,传统社会上的政治权威理念和社会意识依然在社会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制度移植而来的现代性要求并没有在中国得到信守。法官司法广泛受到国家政治形势和社会意识的影响,背离了通过法律这条狭窄的途径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要义。第四部分指出中国法官要保证司法的社会实效,要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需要树立中国语境下的法官职业走向。在此对学界积极推崇法官职业化思路作了谨慎思考,陈述了法官职业化的积极价值,也阐述了法官职业化在中国的限度。对中国语境之下的法官职业走向进行了构思,要求法官进行角色转换,确保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