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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态补偿措施,我国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形成了“少数人负担、多数人受益;上游地区负担、下游地区受益;贫困地区负担、富裕地受益”的不合理局面。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目的是为了调整上下游地区在流域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付出与收益的失衡,使流域内各地区的居民都具有平等的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减少整个流域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建立,正是为协调上下游各个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利益,为更好的实施生态补偿提供了可能。对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研究不仅是对生态补偿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本文从水源地生态保护角度出发,结合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思想,从技术、法律法规、成本投入等方面确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并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人为活动因素,根据指标选取原则及流域生态保护的目的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环保直接投入指标体系、生态环保间接投入指标体系和生态环保效益三大部分,并以大汶河流域为例进行了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明确水源地生态补偿需补偿内容的范围,充分体现各区域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为更准确的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依据。
(1)本文以量化生态价值为思路结合大汶河流域案例进行了相关研究,制定了针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一方面从成本角度构建直接成本的各项指标,另一方面,以生态服务的效益为出发点,构建实际可操作的指标,计算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所创造的价值,从而量化了生态服务购买者获取的利益。
(2)制订了包含发展性机会成本的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给出了水源地间接成本的计算方法。目前,水源地生态补偿研究虽对于水源地居民发展性机会成本有所涉及,但是未做详细研究。而保护者丧失发展条件和发展机会是水源地生态补偿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保障水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流域公平、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保证对环保直接投入成本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发展性机会成本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