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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法律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之间的协调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实地研究,以深度访谈的形式,分析目前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参与公益法律援助的理解以及矛盾症结之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本文能为推动中国律师群体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做出些许贡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比较的视角评述我国公益法律援助在制度建设与实践中的特点。目前,我国确实已经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有专门的法律及相应主持公益法律援助的政府部门。该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使需要援助的受助人群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通过与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可以清晰的发现目前我国的公益法律援助行为与代表着律师执业最高水平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仍然存在一个空白,即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是非常有限的。第二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援助进行调查。为了解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较少参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原因,笔者通过随机访问和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亚大区著名的A律师事务所进行了6个月的田野调查,同时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采访了30位在A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通过调查和访问,我们发现当前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科层制结构,律师分工制度以及超强的经济压力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客观上不能更多参与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以美国律师职业发展为视角,总结归纳法律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之间存在的实践性矛盾。法律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之间的矛盾在理论角度上是相容的,但在实践领域却仍然存在着现实上的问题。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在美国律师职业发展过程中,该矛盾一直贯穿其中,并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表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下,美国律师业得到了发展,但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在随后的垄断主义影响下,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的矛盾开始激化,同时由于过度重视商业利益,美国的公益法律援助也陷入了一个停滞的时期。在此之后,随着新制度主义的发展,美国法律援助开始了制度化改造,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律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之间的矛盾。通过对以上历史的分析,我们认为律师职业存在一个二元的结构,一方面是基于社会结构的商业利益性,另一方面是基于职业内涵的社会责任性。第四部分,通过对A律师事务所的实地调查以及比较西方律师职业发展的历程,对当前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提出了新的改革性意见,即要从行政管理角度,加强对大型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援助行为的管理,要对目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进行制度化改造,保证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数量;从法学教育角度,要改革当前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要加强在法学院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促使更多的学生具备从事公益法律行为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