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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类海洋活动日益频繁,加之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集装化,货物形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化,船舶货物沉没后给航行安全,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保护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而且为了打捞清除沉船沉物所需的费用也日益增加。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成为目前海事管理中一个存有争议和尚待解决的难点。本文以如何解决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补偿以及如何为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为研究重点,采用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充分运用比较分析与价值分析,兼采经济学等学科研究方法,在收集相关理论与实务资料的基础上,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实践。通过比较以《2007年残骸清除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以美国、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外立法,以及中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指出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集中在: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难实现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第二部分侧重研究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法律关系。首先,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主体探讨,从而揭示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强制打捞清除责任人、专业打捞清除机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客体探讨,将打捞清除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界定,将沉船沉物限定于沉没船、搁浅船、处于危险中的船或船载物件。最后,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内容探讨,旨在明析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权力和打捞清除责任人的义务。第三部分结合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具体实践,着力研究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首先,对特定打捞清除情形下两个不同阶段费用的性质分别讨论;其次,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保险人、货物所有人、肇事船方、光租人是否列入费用责任主体范围逐一分析;最后,明确费用不受责任限制的基础上,围绕费用实现的具体途径展开论述,指出建立保障机制是费用实现的最好途径。第四部分特别针对实现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保障机制具体模式进行分析。通过对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的利弊比较、可行性论证,进而选择出解决现阶段中国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费用问题的最佳方案——在现行的责任保险基础之上建构发挥有限风险解决作用的强制打捞清除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