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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证券市场似乎是在各种关于“注册制”改革的猜想和热议中跌宕起伏。1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顺利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配合。而这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所围绕的核心或起点,便是证券市场之灵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规范体系层面看,发展三十余年的我国证券市场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虽然披露文本的篇幅不断增长,披露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质化、形式化和模糊化趋势却明显增加。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或借用“信息平衡术”来依葫芦画瓢。表面来看,这些信息具有无可挑剔的规范形式,但事实上那些能够真正反映公司“个性”,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往往被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省略披露。据此,如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如何鼓励上市公司从源头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来应对数量众所的上市公司?这些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但也应注意到,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的区分已逐渐清晰,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也更加多元,而不同上市公司的优劣表现也有所分化。在此背景下,能否通过在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来缓解前述困境?正是带着这一疑问笔者展开了对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其中既有对理论基础的透析,也有对实践操作的归纳;既有对我国历史及现状的回顾、梳理,也有对国外相关内容的剖析、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一、何谓差异化信息披露;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三、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全文凡五章,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路径。证券市场类似于一个大型买卖市场,人们在这里买卖证券商品。证券作为一种典型的虚拟资本,所代表的价值与其本身的物理形态脱节,需要大量信息对证券商品的品质进行考核,因此,证券买卖的具象图景是买卖双方之间交换信息与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信息本身也具有商品属性。但这种商品的识别颇具复杂性和主观性,如果不对其生产、流通进行规范控制可能导致证券市场萎缩为“柠檬市场”,因此,一套规范信息商品生产质量、统一商品验证机制和传播渠道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以生成。这套体系化的制度以商事规范为主要构成元素,内涵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这种公平需要超越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即: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需求者之间公平实现,信息传播所得收益在供给者之间公平实现。在此意义上,实质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这种价值超越与价值统一的实现需要充分关注信息供求双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来调和客观存在的供求矛盾。第二章透析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在信息披露这一证券法领域的恒常性命题前加注“差异化”的定语可以就此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的切入基点正是“差异”一词。“差异”本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与此相伴的另一概念是“同一”。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差异”是绝对的现实存在;“同一”是相对的抽象存在。透过“差异”我们看到的公平本身是“差异性的公平”,其结果便是效率,但“差异性公平”的现实存在也是以一定范围内的“同一”为基础。据此,笔者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三个维度中确定“同一”或“差异”的对比基础之后给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概念: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针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和形式要求,使其尽可能披露能够反映自身情况的重要信息,以突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关注供需双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效率。所以,整个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也应以“满足投资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作为基本原则,以保持制度存续的生命力和制度执行的约束力。第三章梳理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通过透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我们看到,“差异化信息披露”并非是要回到完全自愿披露的历史时期来苛求每一公司之间呈现完全“差异”的样态。更理性的选择是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现有框架下,寻找上市公司“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区分维度,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规范内容。这种区分可将公司所在市场板块、行业属性以及风险水平的差异作为基础。原因在于: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基于功能定位的不同而吸纳不同规模、不同成长周期的上市公司以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不同行业间的公司其经营模式、竞争格局和资本结构也存在显著差异;而同一层次市场或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运作的风险水平也存在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能够反映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信息侧重有所不同,因此,适用不同的内容规范、监管标准和监管力度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之外的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通用信息之外的特色信息,以此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第四章探索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确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之后,需要继续研究如何在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当中实现“差异化”?笔者按照是否披露、披露什么以及怎样披露的逻辑径路分析指出,可以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纸媒披露与网络披露”四种方式实现差异安排。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其固有局限性,既无法有效检测“软信息”的产生,也无助于激发信息供给者的供给动力,为此,可以寻求遵守或解释性模式的披露规则进行软化,并以自愿性披露来补充。其次,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应当引导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详版和简版两种披露报告。简化披露报告的方法主要有浓缩年报摘要、简化披露文本、调整披露时间、运用简明语言等。再次,为了避免因重大性标准认定的非稳定性而滋生的冲突和漏洞,应当从充分揭示行业特色和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披露信息时中有所侧重。最后,网络披露媒介的发展也为差异化披露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载体,既可以在对不同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之上规定差异化的披露方式,也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披露系统鼓励风险较低的公司进行自愿披露。第五章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方法。其一,基于公司治理的内生性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立法构造应当软硬兼施。硬法规范包括在《证券法》中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此外,由证监会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个案分析与建议》。软法规范包括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软化及上市规则来导入。其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需要建立一种严密的分类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分类监管原则、分类评价指标和分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类的上市公司实行严密监管,对正常类或优秀类的上市公司实施例行监管,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实行适度监管。其三,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包括成立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来促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规范认定,以及鼓励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