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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经济法,然而颁行后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焦点。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垄断与竞争的情形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制定并良好地实施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对反垄断执行机关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更容易接近和掌管反垄断行为的信息;反垄断民事诉讼对政府资源起到了节约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威慑垄断行为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反垄断民事诉讼虽然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但该执行机制仍然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许多批评者认为,美国私人反托拉斯执行的爆炸性增长,部分原因应归咎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过度威慑和执行以及私人执行滥用两个方面。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需要了解和研究其他各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经验。比如美国的三倍赔偿制度,日本公正委员会的审决前置程序,还有欧盟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发展趋势。只有在了解了各国的现状和机制设计之后,才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在管辖权的问题上,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确定在中级或者中级法院以上,这样有利于总结案件经验,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在原告资格问题上,引入集团诉讼,可能会引起相关司法制度的改进,或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上,我们必须提升合理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合法性标准并列为我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中很重要的一环。在反垄断行政执行和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上,应该采取开放式衔接,也就是受害者选择为主,尽可能的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另外就是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应该采取双倍损害赔偿,这可能更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