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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家政服务行业迅猛发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也达到空前规模。目前家政服务市场上的家政服务员有四种类型,散工制、中介制、会员制和员工制。其中前三种家政服务员与其服务的家庭之间形成家政服务关系。目前我国立法将家政服务关系明确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将家政服务关系定位为雇佣关系。家政服务关系被定位为雇佣关系后,对于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在现实中,因为被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之外,家政服务员普遍存在劳动报酬偏低、工作时间过长、缺乏社会保险和难以组织参加工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保护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家政服务关系的法律定位进行必要调整。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原生状态下具有很多共性,只是在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后出现了效果的不同。雇佣关系更多地倾向于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而劳动关系在社会法调整下拥有更多的法律规制。从历史发展过程分析,劳动关系从雇佣关系中分离和发展出来,是私法公法化的过程。但在我国,雇佣关系曾出现断层,是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可见,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是一种政策的选择。将家政服务关系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障碍:首先,家政服务关系本身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与标准劳动关系不相符合;其次,我国劳动法律设置的标准劳动者原型是国企职工,难以适用于家政服务员;最后,境外对于家政服务关系纳入劳动法规制有所限制,部分地区对于家政服务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实践有所反复。尽管如此,家政服务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还是存在可能性的:第一,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步拓宽;第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身份由下岗职工向进城务工人员转变,相较下岗职工而言,外来务工人员更具劳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家政服务行业的产业化和职业化趋势也初步显现。对于家政服务关系的调整模式,理论界提出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试图将家政服务员在短期内完全拉入标准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要求制定专门的家政服务员权益保障法,第三种观点提出推行使用标准家政服务合同。这三种模式均具有其局限性。在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下,家政服务业作为非正规就业,应纳入劳动法适用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调整方式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更具灵活性。具体而言,应当适用最低小时工资制,采用灵活的工时制度,创新社会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