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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对自然环境的摧残是不言而喻的。高度发达的现代武器科技使人类的军事行动有能力给环境造成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国际人道法作为专门规制武装冲突时期冲突各方行为的法律,已经发展出一套包含规则和原则的法律系统以限制破坏自然环境的军事行为。从《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到《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罗马规约》以及一些专门的条约,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法得到了显著的发展。然而,该法律系统仍有着严重的缺陷,其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标准过于模糊等问题使其无力面对未来可能的复杂实践。环境伦理学作为兴起于20世纪初期的哲学思潮,极大的冲击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它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强调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其代表思想为生命中心主义、动物保护论、大地伦理学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并未进化为现实伦理,但鉴于伦理的发展性,可以认为,环境伦理学代表着未来伦理发展的方向。以环境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国际人道法环境保护规则与原则的缺陷,首先,某些国际人道法条约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仅限于对与人相关或对人有利的环境的工具价值的保护,这一范围显然是狭窄的。近年来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正逐步克服这一缺陷。然而,国际人道法是人道主义与军事必要相博弈的产物,军事必要,作为人的军事利益,其存在决定了无论某条武装冲突时期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何建构,其本质都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军事必要对环境保护的限制体现在模糊且过高的“门槛性”规定、对环境实施比例评估的困难性以及欠缺对自然环境特殊性的考量的区分原则保护所带来的缺陷上。这些缺陷是国际人道法违背环境伦理学要求的体现。同时,缺乏环境伦理也是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因此,军事必要与环境伦理的要求在本质是相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有着独特的伦理观,这种伦理观可以正当化武装冲突时期减损平时伦理的行为。学者提出过“同意”理论、“自我防卫”理论、“集体主义”理论和效果论这四种理论。然而,套用这些理论来正当化对环境伦理减损却与环境伦理学的要求相悖。作为国际人道法“天平的另一端”,人道主义常被解释为对人类福祉的关切。看上去,以人类为中心的人道主义伦理与以生态为中心的环境伦理是相冲突的。但人道主义伦理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保护和平的利益”的理念,足以将环境伦理的要求纳入其中。因此,理论上说,环境伦理与人道主义伦理可以相容,如果环境伦理学发展成为现实伦理,那么其可以被用于指导战时法环境保护的发展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