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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责任政府都是现代民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加快建设责任型政府也一直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行政问责制最早源于西方,目前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行政问责体系,以确保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其对人民应负的责任,受到人民监督,从而达到约束权力的目的。相对于西方,我国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在规范性和完善程度上还存在一定差距。“非典事件”是学界公认的我国问责制全面发展的起点,2003年至今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一系列法律、规定、条例等文件对行政问责进行规范的同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一点从每年因问责而被处罚的官员数量和等级上得到很好的体现。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官员在被问责去职后复出的常态化、复出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常常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因此,本研究以公众质疑的产生为起点,对我国官员在被问责去职后复出的合理性进行了考察,并结合我国官员复出的现状,在对相关典型案例探究的同时,运用对比、归纳等方法,总结了我国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的特殊之处,并根据这些特殊之处对我国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引起争议的方面进行了探究。在对我国相关官员复出引起争议的原因探讨之后,本文在西方行政问责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特殊国情为出发点,分析了产生我国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乱象产生的根源,并在研究的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自己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被问责去职官员复出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