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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占有重要地位。创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疑离不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立法保障。无论从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而谈,研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采用了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全文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篇章。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什么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从社会、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依次阐明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分担由两部分组成,农民凭自愿参与其中,在此基础上,由政府进行支持,个人、政府共同出资,基本医疗保障由县、乡、村医疗机构保证,转诊由上级机构提供,以常见病加大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次,通过历史上的一些经验,比较了新旧农村合作医疗的一些不同。最后把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医疗社会保险。第二部分结合目前实际,分析症结。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状况,主要有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够全面,适用的法律也不够健全,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第三部分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模式进行了说明。首先,是对我国的立法模式与西方的立法模式的分析,进而能说明我国最佳的立法模式,即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该是统一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构建。这是笔者着重探讨的部分,旨在以法律的角度分析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建设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在立法上强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第二,完善制度的合理性;第三,监督基金的具体运作;第四,统筹资金缺乏,扩大来源渠道;第五,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性建设,第六,确立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第七,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设性意见。目前,现实存在的情况制约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笔者从多方面角度分析,以法律视角提出相关建议,构建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