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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安然、世界通讯事件的先后爆发,充分暴露了高层管理者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凌驾于企业内部控制之上,导致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随即美国国会颁布《Sarbanes-Oxley法案》,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实施严格规范。此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这份内部控制报告还必须经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也愈来愈规范。2008年6月,财政部等5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充分以及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还有利于给广大投资者提供决策支持,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来考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是否具有相关性,即资本市场能否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反应,进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则和制度,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概况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基础分析部分,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涵及内容进行概述;接着系统梳理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的相关基础理论;随后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基本要求,并统计整理,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作总体分析;最后从理论方面探讨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作用机理。第三部分是实证分析部分,以我国沪市85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事件研究法来考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问题。实证结果表明,内部控制信息的充分披露对股票价格产生正面反应,内部控制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对股票价格产生负面反应。第四部分则在全文的研究基础上总结结论,并根据研究结论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之处在于在规范分析中,结合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类型”进行界定,从理论上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在实证研究中,采用事件研究法,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的背景下,以2008年沪市上市公司的为样本,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不同披露类型在资本市场的反应,并进行相应的统计检验,保证了样本的时效性和研究结果的可信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更好为信息使用者和监管层提供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