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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资格刑的研究并没有形成规模,资格刑相关的专著、论文数量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剖析资格刑存在的价值及作用,汲取国外资格刑立法的成熟经验,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格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日臻完善。全文共分为四章,共计4.3万余字。第一章:资格刑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为资格刑的一般理论,介绍了资格的概念和特征、资格刑的概念和特征,指出资格刑与名誉刑、能力刑、权利刑的区别,明确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进而对资格刑这种刑罚方法的特点进行了评述。第二节为资格刑的比较研究。在此节中,笔者对国外资格刑的种类、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作了阐述,指出国外资格刑立法具有种类多样、适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和灵活性强的优点,国外资格刑立法的成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所借鉴。第二章:资格刑的价值分析。该部分从资格刑的存废问题入手,指出资格刑的存废问题实质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从而引出对资格刑的价值分析,从惩治犯罪、预防再犯角度、刑罚体系科学性角度、刑罚发展趋势角度等三方面深入分析了资格刑的价值。阐明了资格刑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满足了现代社会惩治犯罪、预防再犯的刑罚需求,符合了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理性要求。从而对资格刑的存废作出了回答:资格刑的正价值大于负价值,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资格刑的弊端是可以避免的,并且随着刑罚整体结构从重向轻转化的客观性发展趋势,行刑向人道主义方向的发展,资格刑还将获得新的发展,发挥更大的刑罚价值。第三章: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本章共分为三节,是全文的重点。第一节界定了我国资格刑的范围,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并对这两种资格刑的特点分别作了阐述。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对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方式、期限及刑期的起算进行了评述和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第三节对我国资格刑进行了重新审视与反思,资格刑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缺乏全面和系统性,存在众多不足:范围过于狭窄,种类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灵活性;资格刑的规定过于粗疏;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过宽,政治色彩浓厚,因此必须加以完善。第四章: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资格刑立法存在的不足,分三节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节针对现有的两种资格刑种类如何完善提出了改造设想,一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合理性进行了宪法分析,主张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限制公权”;取消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将“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改为“禁止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将“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纳入““禁止担任国家工作人员”中;二是对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及期限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二节从设置新的资格刑种类的角度,提出应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对单位犯罪适用的资格刑,并进一步阐述建立的必要性,提出了立法构想。第三节主要针对我国资格刑适用与执行制度的不足,提出引进资格刑的分立制,提高资格刑适用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增设资格刑减刑制度,建立资格刑的激励机制;增设资格刑的前科消灭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