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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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其中,自愿性的实现以被追诉人明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为前提。因此,要实现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性质和后果的明知,办案人员和律师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对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告知的有效性堪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仍然缺乏坚实的基础。为了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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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其中,自愿性的实现以被追诉人明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为前提。因此,要实现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性质和后果的明知,办案人员和律师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对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告知的有效性堪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仍然缺乏坚实的基础。为了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更好的履行告知义务,使明知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有必要对告知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本文首先对认罪认罚中告知应当遵循的要求进行研究,然后分析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告知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改进告知制度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字。第一部分研究认罪认罚中告知的具体要求。从立法、法律解释、司法性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对告知制度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在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中告知提出六项要求,即主体尽责、内容全面、时间及时、方式易懂、审查深入、救济和制裁措施到位。其中,主体的尽责是告知制度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方式易懂是告知成功与否的关键,救济和制裁措施为告知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这些要求的设立,不仅以保障明知的方式保障了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而且还可以用于评判告知主体履行告知义务质量的高低。第二部分根据前文的文本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对照要求,找出实践中执行告知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与要求相对照,发现实践中在执行告知制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告知主体不明确、履职行为不当、履职程度不足;第二,告知时间不准确,各个机关在告知时间的执行上较为随意;第三,告知内容不全面,对于量刑建议的解释不到位,由认罪认罚引发的间接后果未被作为告知内容;第四,告知方式较为单一,口头与书面的传统告知方式往往难以有效传达告知内容;第五,法院对告知结果的审查较为粗梳,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第六,缺少对未履行告知或履行不到位的救济和制裁措施。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告知在履行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第三部分提出改进告知执行状况,增强告知有效性的建议。其一,强化主体的履职。明确侦查人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法官、法官助理、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都应当作为告知主体。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侦查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告知,检察官不得隐瞒告知内容,不得作出超出职权范围的承诺,法官不得简化告知内容,值班律师不得不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还要加深告知程度,检察官和法官应加强对量刑建议的解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量刑建议。其二,细化告知内容。增加对反悔权等直接后果的告知,将间接后果的告知内容纳入告知制度中,强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告知内容各有侧重。其三,明确告知时间。侦查阶段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时进行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应在收到材料后3日内履行程序性告知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结合案情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实体性告知。审判阶段对告知时间要求与审查起诉阶段相同。其四,规范告知方式。除了对口头和书面的告知方式加强规范,还可以制作个性化视频,即把一些常见罪名以及在这些罪名下需要告知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做成视频形式,向有可能触犯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播放,使得整个告知程序更加易懂。其五,加大告知审查。增加法院在告知审查上的详细讯问,设置问答题审查被告人对告知内容的理解情况。其六,增加救济和制裁措施。在救济措施上,应完善反悔权,增加二审改判理由,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渠道。在制裁措施上,可以采用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进行程序重来,也可以采取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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