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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首先,转化型抢劫具有一般抢劫罪的属性,且犯罪构成更为复杂;其次,转化型抢劫是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它在侵犯财产法益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法益,社会危险性较大;最后,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较为简单。因此,实务中对转化型抢劫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为了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维护法治统一,同时也为了惩治和预防犯罪,本文就对该罪在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归纳学界观点,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转化型抢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希望能使转化型抢劫在实务中得到更好的运用。本文主要探讨了转化型抢劫前行为的范围、转化型抢劫中“当场”和“暴力”要件的认定标准、转化型抢劫的主体资格、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四个问题。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对于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并不仅限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三种犯罪行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应该包括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侵犯的法益必须是财产法益,犯罪对象必须能够评价为刑法中的财物。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并基于特定的主观目的“当场”实施了满足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才能发生转化,转化型抢劫的“当场”要件不仅包括实施前行为的现场,还包括处于被害人控制能力内的一定时空范围中;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要件以“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为条件。再次,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并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的主体。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各种学界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预备状态、中止状态和未遂状态,且转化型抢劫的未遂状态的认定标准应该以行为人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