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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前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作为本文主体的正文又分为三部分。根据正文各部分所阐述的主要问题,逐一予以简要说明: 一、非法行医罪概述。这一部分为概括性介绍,主要阐述了本罪的概念、立法现状,及本罪在刑法学理论中的定位问题。本罪是法定犯,既违反了卫生行政法规,又触犯了刑法,具有双重违法性;本罪是职业犯,行为人须是将医疗业务作为职业实施;本罪是结果加重犯,刑法第 336 条规定了对加重结果犯的处罚;本罪还是抽象危险犯,它对法益的侵害并不要求达到现实化的程度。 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本罪主体中,认清何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关键。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生执业注册相分离的制度,只有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获得批准,方可从事医疗业务。对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持肯定的观点,只是现行刑法没有将其列入法条,实为立法之欠缺。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笔者认为,本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它是针对医疗事故罪的特殊主体之外的其他社会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本罪的主观方面,要取决于行为人对其非法行医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笔者认为这一心理态度是故意,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则应该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的客观方面一部分中,主要阐述了何谓“非法行医”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本部分阐述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本罪与其它近似犯罪的区别,以及实践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等。与本罪尤其容易混淆的罪名有同是 97 年刑法新确立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经营罪,本罪与二罪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这些问题也简要做了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