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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金融护卫枪杀储户案以及其背后所暗含的法理——假想防卫制度。在该案发生后,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定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某某则提出其无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认为被害人要抢劫押运款而开枪射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假想防卫,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公诉方关于案件的定性。纵观上述争议不难看出,影响本案定性的最大争议问题就在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想防卫,只要能解决了这一问题,上述争议便也烟消云散了。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将尝试结合本案对假想防卫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做一次系统的梳理。我国传统假想防卫构成要件三要件说无法与假想防卫的概念相配套,造成了大批符合假想防卫构成要件的案件实际上却并不是假想防卫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对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予以重新审视并重构:考虑到假想防卫特殊性亦即缺乏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故而假想防卫的首要构成要件便是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这是假想防卫得以与其他防卫错误区分开来的试金石;强调不法侵害是由行为人“假想”出来的,绝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天马行空的乱想,恰恰相反,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的“假想”是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前提和合理根据的;要想构成假想防卫还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一般故意犯罪为轻的根源之所在;此外,为了将假想防卫和防卫时间错误、防卫限度错误特别是假想防卫过当区分开来假想防卫必须具有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金融护卫枪杀储户一案完全符合上述假想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应当以假想防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明确朱某某的行为属假想防卫后,正确的分析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及法院的判决的最后一个需要翻越的“高峰”便是假想防卫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假想防卫属事实认识错误,应按照事实认识错误予以处理,是故阻却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误认能否避免,假想防卫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计某的死亡负有过失乃至于是重过失,且法律对此情形明确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