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技术标准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weitao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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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技术标准的各项制定、修改等环节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规定,依据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将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依据其效力范围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其自身制定主体和实施的特殊性,虽然在外在层面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征,但是由于其在实践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所认可、采纳、实施,并且以权力的保障使其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相对人生产和加工工艺的依据。对于此,技术标准虽不具有法律外衣,但实质上却和法律的效力相同。那么其性质应如何判定,同时,在出现行政诉讼时,作为双方规范行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  本文首先通过对技术标准基础知识介绍,将此概念引入,同时对其特征、分类、发展等基础知识分析说明,从而引出技术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对比和分析,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将技术标准与其比较,表明了技术标准形式要素上的“不合法”性质。同时,通过技术标准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体现,通过对直接引述和间接规范两种类型的分析,指出技术标准的“依据”“目标”“尺度”作用。但是由于技术标准性质上的特殊性,使技术标准在行政诉讼过程处于尴尬的地位,将其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进行对比,并指明,由于其在制定主体和实施程序上的特殊性,使其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法律地位上都处于一个众说纷纭的局面。针对这一情况,应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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