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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生理、自然或社会因素而缺乏基本的经济、政治或文化资源,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不足,在社会竞争中不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而处于不利境况的、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和援助的人群集合体。现阶段我国城乡弱势群体应主要包括以下群体:城镇失业或下岗工人、城乡低收入者、孤寡老人和孩子、病弱无助者、残疾人、精神失常者等。无论是在物质生活上,还是在文化教育和社会政治地位上,他们都处于社会弱势境地。 城乡弱势群体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既具有城乡一致的相同因素,也具有明显的城乡差异性。其共性成因可以归结为资源禀赋成因、体制改革成因和政策倾斜成因三大因素。资源禀赋成因包括:经济上没有自己的特殊优势,政治上缺乏参与能力,文化教育资源不足。体制改革成因有:经济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倾斜成因:地区发展战略的政策倾斜,城乡发展战略的政策倾斜,产业发展战略的政策倾斜。城镇弱势群体的特殊成因包括: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与改组,传统就业制度变革,住房建设商品化,保障体制改革滞后。乡村弱势群体的特殊成因有:自然条件恶劣、人口基数大、增长过快,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国民待遇与城镇居民存在差距,农业周期性波动,谷贱伤农。 当前,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对社会健康发展和稳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城乡弱势群体不利于国家稳定,城乡弱势群体不利于经济增长,城乡弱势群体不利于社会发展。因此,应从拓宽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与地位的高度,关注和帮助遇到困难的弱势群体。其一,保持经济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其二,拓展劳动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改革户籍制度,赋予城乡居民同等国民待遇。其二,完善分配调节制度,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规范分配秩序和税收调节,强化政策调节功能。其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支柱的基本保险制度,以及居民住宅、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专项救助制度。其五,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培养社会财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