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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适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中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以及立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及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沿革以及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内容结合《婚姻法解释(三)》分析讨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第三部分内容分析了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不足之处主要有:未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是受到到限制、未明确内容无争议的口头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有效、未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时间、未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外的公示程序、未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未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