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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信托产品面临业务模式呆滞,利润下降的形势下,信托行业开始改革传统的信托业务模式和积极探索开发新的信托产品。近些年,消费信托应运而生。消费信托旨在让消费者从供应商处享受有利的消费价格的同时,还可以委托信托公司等对消费财产进行理财投资,将信托公司、消费者和供应商三者紧密联系起来并分别从中获取收益。自中信信托于2013年推出第一款消费信托产品,其他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涵盖至医疗、教育、养生等等领域。不过在这一创新信托产品受到热捧的同时也存在各类争议性问题,在不同的模式中存在与当前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风险。本文第一章先就信托产品的三个主要主体:消费者、信托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阐述各类消费信托的运行结构,再从信托财产角度介绍消费信托的三种类型,引出消费信托财产的两个部分——消费金与保证金。消费金占据金额比例小,信托公司通常是将这一部分资金交付于供应商用以采购商品或服务。相较而言,保证金金额占据的比例要高得多,甚至占了总体金额的一半以上。而保证金部分的运作,是消费信托产品主要的特色,也是创新的关键所在,信托公司或供应商通过利用这部分的金额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对消费者承诺的投资收益和获取报酬。不过保证金也是消费信托合法性争议的焦点,不同信托产品中保证金的运营模式引出了学界对消费信托合法性的质疑。根据不同消费信托产品具体的产品结构,对保证金的运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信托公司运行保证金;供应商运行保证金;供应商向信托公司转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本文第二、三、四章分别就这三种运作模式存在的不同违法风险进行分析。第一种模式中,保证金主要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尽管信托公司在行使上对每一位投资者的信托财产进行分开和独立的管理,可是这些财产中的消费金部分实质上都指向同一个供应商,保证金也可能指向同一个投资方向,符合集合资金信托的特点并存在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第二种模式里,信托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投资事务,仅作为监督资金使用与资金结算的通道,规避了构成集合资金信托的风险,但负责资金运营的供应商却存在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第三种模式则是供应商集齐资金后交由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投资,但其合法的前提是供应商有合法资质吸收公众资金,即通过预收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时,这就涉及到预付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供应商向消费者发行的是单用途预付卡,其主动或者委托信托公司对这笔资金进行不动产、股票、证券等投资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供应商向消费者发行的为多用途预付卡,其利用这笔资金向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用于投资获取收益亦是违法的。可见消费信托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做到完全合法合规地运行必然会受到诸多限制。回归到消费信托产品本来创造的经济效益,我们不可否认其对于消费者、供应商和信托公司的发展带来的积极面,如果仅仅因为缺乏与这些金融创新活动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消费信托产品就要面临被叫停的后果,已投入大量资源与资金的各方主体会遭受更大损失,这不仅不能抑制非法集资等违法现状,也会阻碍金融创新活动的进一步推进。与其采取压制的方式,不妨采用发展的态度加以面对。因此,市场监管者应当顺应时代变化,通过豁免消费信托遵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明确供应商仅作为资金收取方的地位,建立预收款信托制度,使相关业务创新有法可依,为消费信托的健康发展探索正确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