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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毕业生而言,就业是个人由学生角色向社会身份转变的关键点,妥善处理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不仅是毕业生们自己的事情,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包括就业指导权、平等就业权、公平待遇权、自由择业权和违约求偿权,它们是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基础,具有权利地位的基础性、权利实现的普遍性和权利归属的复合性。然而高校毕业生就业法治化进程缓慢、维权意识淡薄、政府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能错位、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成本低、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失衡等原因导致本处于就业弱势地位的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被频繁侵犯,这无疑会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巨大损失。因为高校毕业生是人力资源中的优势资源,是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力量。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就是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基本人权、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劳动者地位、促进高校毕业生体面就业、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治理。可见,建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尤为必要。但是,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着不足。从立法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多为政策性的,法律性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缺乏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也无法针对他们提供充足的保护,不能满足当下就业形势的实际需求。而且现行的这些法律条文中有关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规定十分模糊和笼统,很多都是宣言式的法律规定,“喊口号”般的法律规定给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缺乏、执法力度不够是当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执法层面不足的重要表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我国司法救济的途径还是局限于劳动私益诉讼,缺乏世界上日益流行的劳动公益诉讼,这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司法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三个层面对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做出制度设想,以期解决当前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