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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改革打破了原有的“铁饭碗”制度,城乡分割制度藩篱的破除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到城镇就业,劳动力市场的各项改革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却日渐凸显,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产生了加大企业用工成本、降低用工灵活性的争议。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即使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较大失去工作的风险,就业的稳定性与合同的签订乃至期限的长短并不存在必然的依存关系,这种情形下,分析就业的稳定性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对劳动者福利影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以劳动者自评的工作安全性测度就业稳定性,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测度就业的灵活性,采用POLS方法验证了就业稳定性和灵活性对劳动者福利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个体的基本特征、工作岗位特征和心理情绪特征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对工作满意度并无显著性影响,而自评的工作安全性显著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自评工作安全性越高,工作满意度越强。根据个体的自评就业稳定性(包含稳定和不稳定两类)和所签订的合同类型(包含临时性合同和长期合同两类)将样本分成“稳定长期”、“稳定短期”、“非稳定长期”和“非稳定短期”四个组别,回归结果表明,稳定短期就业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与稳定长期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不存在显著性差别,但不稳定短期劳动者和不稳定长期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显著低于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当采用劳动者对工作特定方面的满意度评价代替工作满意度的整体评价时,所得的结论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为检验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进行了结构分析和稳健性检验。结构分析的结果表明,就业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影响工作满意度的结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性别和不同户籍身份的劳动者之中都成立。稳健性检验的结果表明,当拓展就业稳定性的定义、修正样本选择偏差和控制个体不变的不可观测特征的面板数据分析都没有改变就业稳定性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更重要的结论。本文的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从企业用工关系的角度来看,雇佣者采用更加灵活的用工安排时,可以增加劳动者对工作安全的认知,减少短期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满意度的消极影响,避免劳动者福利的损失。从劳动力市场制度环境的角度来看,如果旨在支持灵活合约的政策能和旨在巩固就业关系稳定性的政策并存,则就业灵活性能够在不损害劳动者工作满意度的前提下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