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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审查和监督财政预算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没有与有关的法律相配套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或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没能取得应有的实效。本文将着重立足分析地方人大开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审查环节的滞后性、游离性、模糊性等,导致了预算监审查“走过场”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随意、监督缺位,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预算监督的盲区时发现,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开发区财政的日益壮大、国有资产监管的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中影响了政府财政行为的科学性。现行《预算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财政监督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主要侧重对预算和决算的审议批准,在监督内容上非常粗略的,难以发现具体问题。这固然与监督者的专业素养不够、监督动力不足有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职能的实现,都要求以健全的预算监督职能作为主要的保证条件。
本文分析了当前法制环境、舆论环境,以常熟市人大的实践为具体案例,分析现行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制度缺陷和实施困难,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分析国外地方权力机关在预算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约与监督,提出如何加强和改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建议。从体制层面上,主要侧重于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预算监督法制建设,调整地方人大的专职监督机构等;从操作层面来看,主要侧重于调整财政年度,细化预算编制,突破监督盲区等内容。
加强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是社会对公共财政控制的一种新的要求,许多专家从各种角度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很多探索。本人在工作期间,较为留意积累现有资料,结合MPA学习中关于财政学与公共财政理论的有关知识,结合常熟市人大的相关实践,对地方人大如何加强与完善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