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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我国基础电信业开放现状,结合日本和中国香港两个电信行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开放经验,说明我国基础电信业进一步开放的可行性。对外商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时所面临的各项FDI壁垒指标进行度量,建立包括政策性以及非政策性(隐性)因素的FDI综合壁垒指数,分析、比较各项壁垒指标的权重和评分,客观评价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大小。本文对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方法进行了扩展,采用‘多案例复制法’,使壁垒数据的搜集和筛选更加科学客观。文章也对Warren (2000)提出的电信业FDI壁垒指数量化方法进行了扩展,基于多案例复制法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将调研得到的重要政策与隐性壁垒同时纳入量化框架,测算综合壁垒指数。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1)我国加入WTO后电信增值业务开放效果显著,日本和中国香港电信业的开放和改革的效果也体现了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电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发展和国内外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基础电信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利时机,我国可以在对外资适当管制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2)政策性因素仍然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的重要因素。从‘市场垄断程度’、‘监管体制不完善’、‘电信经营许可限制’及‘外资股权限制’这四个指标相对于其他壁垒指标,不管是歧视性还是非歧视性壁垒指标,较高的壁垒指数可以看出。(3)隐性层面的因素对外商进入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研究发现无论在非歧视或者歧视性壁垒中,隐性综合壁垒指数都比政策性综合壁垒指数大,壁垒指数越大,阻碍程度越大。说明我国电信业隐性障碍已成为影响外资进入的主要障碍。若仅仅测算法律条文规定的政策性壁垒因素,势必将会导致对我国基础电信业壁垒程度的估计偏低,在做决策时易产生决策偏差和决策盲点。(4)在所有隐性壁垒中,‘《电信法》的缺失’、‘政治风险’、‘对外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审批的歧视性’对外商的进入决策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说明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监管体制等方面亟需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亟需通过打破国家垄断来扩大电信业的对外开放,提高行业效率。最后,文章根据以上结论,为政府进一步利用FDI提升本国电信业发展水平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