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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日益显现。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的核心范畴,整个宏观调控法都是围绕着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分配、行使等问题展开的。从法学理论上看,宏观调控权的研究相对薄弱;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权还存在配置不尽科学合理,行使不够严谨规范等许多问题。 本文从经济根源、国家职能的演进入手,阐述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我国宏观调控权的产生与发展并进行了现状分析,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在此基础上对什么是宏观调控权做出了界定。即宏观调控权的特征是:宏观调控权行使的主体是国家、作用的客体是宏观经济关系、功能是弥补市场缺陷、行使的手段是促导性的专业经济手段、行使的方式具有主导性、职权性;宏观调控权的性质是:宏观调控权具有公权性、宏观性、指导性、普适性、间接性;宏观调控权的主要内容有:计划权、财政预算权、征税权、金融权、产业政策权。宏观调控权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认为,从纵向上看,宏观调控应被视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地方政府又是宏观调控的客体,在“有所为”时又要“有所不为”。从横向上看,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宏观调控权法定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原则,宏观调控适时适度原则。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科学的手段,接受有效的监督。 最后结论:针对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配置不尽科学合理,行使不够严谨规范、监督不够完善有力等问题,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宏观调控权的内涵、配置、协调机制,特别应明确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程序,加强对宏观调控权的监督,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