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与被追诉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基础权利,同时也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实践中常常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律师法的出台并没有给律师的会见环境带来明显的改善,在我国现阶段,关注律师的会见权,不仅具有重要性、必要性,更具有紧迫性。律师会见权是由辩护权衍生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诉讼权利。关注律师会见权,是公正司法的需要,人权保障的需要,适应国际化与全球化的需要。但是,律师在会见前有审批的障碍,律师在会见中有时间、监控的障碍,律师在会见后有遭致陷害、报复的风险。公众认识理念的偏差,立法的缺陷,监督制衡机制的缺失,律师组织软弱无力,是我国律师会见权保障难问题的成因。国际条约及域外主要国家均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告知义务保证会见权的实现,规定了应当及时、不得拖延律师与被追诉人的会见,规定了律师与被追诉人应当充分、自由、交流,规定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因此,我国亟需转变诉讼理念,改革诉讼模式,厘清立法矛盾,统一会见权规定,建立看守所隶属司法行政管理的制度,建立违反律师会见规定的救济机制和惩处机制,建立侵害律师会见权获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制度,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制度,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当然,律师会见权保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应当对细致入末的会见权制度进行完善修改外,国家的司法体制也应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在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只有动员各方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最终也是法治实现的状态问题。本文对中外律师会见权保障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些许肤浅意见,试图达到对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变革的中国具有某种借鉴意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