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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型产业,它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使得企业获得单一企业无法比拟的巨大经济利益。但是,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联企业在发挥其经营上的优势的同时也因为其独特的关联控制性而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比如,关联企业中的控制公司为了关联企业的集团利益或者自身利益,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力,在设立从属公司后抽逃出资、干涉从属公司独立的经营意志,与从属公司之间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内部资产等等非法行为来损害从属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立法上虽然设立有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商事法律规范,但是对于关联企业这一新型企业的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更谈不上相关司法解释的辅助。公司法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破产法理念中的公平正义都因为关联企业中独特的控制性及控制公司滥用手中的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受到了挑战。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做具体阐述。第一部分是关联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分析。从关联企业的资本制度、交易混同、人事控制、关联担保等几个方面入手,从关联企业使用的非法手段及该手段造成了何种损害债权人的结果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对关联企业立法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以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法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台湾法为例,重点分析与对比了美国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德国股份公司法上的利益补偿规则,合同型关联企业中在特定情况下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的特定责任及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的立法状况。第三部分是我国关联企业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入手,指出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关联企业破产时外部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此来保障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第四部分对如何将国外立法与我国现行立法相衔接进行了概述,从国外立法引进后在我国应当如何适用,适用的条件及举证责任方面进行了综述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