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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刑民交叉情况严重,且多发生于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国际惯例没有统一条文规制包括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在内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且其本身的公约性质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力,加之各国对于信用证诈骗刑民分界的态度不一致,因此在处理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纠纷时,无论是在国内理论司法界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都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而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个普遍观点认为,刑法第195条的兜底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对“软条款”信用证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存在很大的争议。厘清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行为的界定问题,可以平复刑法理论界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在完善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设置的同时,对于交易双方的个体利益,以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行为的研究背景。本部分主要阐述信用证制度以及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定义以及分类,从根本上了解软条款信用证,对比分析国内外立法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态度,界定软条款信用证的性质,即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章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有关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争议,罗列分析刑法理论学界对于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观点,主要从软条款信用证刑事诈骗说(诈骗罪认定还是信用证诈骗罪认定)、民事欺诈说(信用证欺诈还是合同欺诈抑或一般欺诈)、违法性否定说三种观点加以展开,详细分析各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同时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出发,通过相似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的最终判决的大相径庭,以佐证刑法理论上存在的对这一问题的巨大争议,并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基础上明确本文的基本立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甚至不具备民事违法性,设置软条款的行为仅仅违背了道德原则,不能单独定罪。第三章则分别从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行为是否符合通说观点认为的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方式、软条款信用证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三种列明的行为方式有无等价性和可比性以及刑法条文尤其是条文兜底性条款的谦抑性出发,分析以信用证诈骗罪认定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的不合理性,以此支撑本文基本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