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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需要技术标准的协调统一,以提高效率;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又赋予专利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这两种因素的结合,使技术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的私权性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冲突。这就引起了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问题。技术标准是为了“预先减少人类之间或技术之间重复活动的不确定性并降低成本而共同自愿接受”的规则,它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不具有垄断属性;专利是法定的私有垄断的权利;二者属性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结合在一起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WTO中的TBT协定对技术标准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未涉及专利许可;TRIPS协定规定了专利许可的相关制度,但未涉及技术标准。所以,统一规范这两方法律关系的制度在国际法领域尚属空白。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问题可以归纳为:拒绝许可、专利阻抑和专利费累加。对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可以尝试采用强制许可、默示许可和设定专利许可费上限的作法。三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以及欧洲、美国的标准制定组织是国际技术标准领域的领头羊,对其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FRAND原则,该原则试图平衡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三方利益关系,但因问题的复杂性和利益协商的困难性,该原则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也捉襟见肘。在FRAND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进行一些制度改进,包括最大封顶制度、事前FRAND制度以及事前披露总许可费率制度,以用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我国标准化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备。新近颁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其优点:其改进的地方在于扩大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必要专利和相关披露问题、在专利实施许可中体现更多的公平原则,尊重专利权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但是该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包括缺乏明确的许可费确定原则,缺乏争端解决制度。结合前几章的分析及我国的立法情况,最后提出了在专利法方面增加默示许可制度、微调专利新颖性标准以及在WTO中调整我国的工作方法并且调整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