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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内容,雇员在完成雇佣任务时,由于其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必须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段在个人劳务用人责任问题上用雇主的直接责任替代了原先的连带责任。理论上来讲,此后针对雇主责任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段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继续适用先前的司法解释裁判案件的情形。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及时清理司法解释有着直接关联,此外也与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司法解释而忽视法律自身价值的习惯以及审判人员观念保守、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有关。要解决雇员侵权责任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需要改变实践中的做法,统一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理相关案件,让雇主作为对外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对于责任的内部分担,需要在法律中对雇主追偿权予以确认,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规定具体适用规则,让雇主追偿权的行使问题有法律依据可循。文章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探讨内容如下: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概念的阐述。对雇主责任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将雇主责任与相关概念进行对比。文章第二部分,讲述我国对雇主责任的立法沿革,通过对《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的梳理,分析每一阶段的立法对雇主责任的立法选择之优劣。文章第三部分,引入调研数据,指出我国雇主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顾《侵权责任法》对雇主责任的改变,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的乱象,并分析其中的原因。文章的第四部分,对比较法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介绍,结合雇主责任的相关原理指出我国应当坚持《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文章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提出《侵权责任法》对雇主责任的规定应该确认雇主的追偿权,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同时对雇主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进行阐述,并且对雇主追偿权的具体适用机制给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