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理论结合实践,对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影响和制约地方立法权限的其它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现有宪政体制内对完善地方立法权限提出了具有一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概述。主要就确定地方立法权限的意义,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和方法,国外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情况及借鉴意义和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演化,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和论述。分析了我国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国情基础,阐述了划分原则及实践意义。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国情决定了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上,采取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原则和制度,这样才既有可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制的统一,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避免法律上的一刀切和立法体制的僵化。第二章针对我国宪法、立法法,在我国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内容上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探析,并重点对地方立法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关系问题、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地方立法的其他相关职权的权限问题一一作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针对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第三章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国际因素及其它各类因素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影响和制约进行了分析论述。并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WTO规则为例对地方立法权限的制约和影响举例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对地方立法权限有一个全面认识和把握,在地方立法的实践中遵循不抵触原则,以确保法制的统一。第四章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加强立法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对地方立法的监督,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防止越权立法,减少和避免重复立法,以及加强地方立法立法的清理工作等方面,都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在加强地方立法与其他立法主体的协调中提出了:加强与中央立法的协调,使地方立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相衔接;加强与部门规章的协调,尽量减少和避免相互冲突;加强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协调,发挥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正确把握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自觉将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交由地方人大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工作,减少和避免重复立法。在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中提出了:建立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引入司法监督机制,使司法审查权与权力机关立法监督权相互弥和;明确立法权限划分,保证立法监督权的实现;明确“不抵触”和“不适当”的含义,进一步探索地方立法的审查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制;完善必要程序,充分发挥已有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的作用。本文提出的建议,以期有助于地方立法能够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