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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权在现代物权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但在历史上,我国的立法总漠视物权的私权前提,疏于保护私人财产权。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予以了平等保护,但也有规定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等缺陷。事实上,我国物权法如何真正实现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一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律的水准,在于立法以后如何去解释好法律原理,最终使一部高水准的法律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物权法的价值在实施中体现出来,以解决当今中国的物权问题。要解释好法律原理,务必要援引、借鉴相应的法律思想。休谟的财产权理论是一种基于正义规则论的利益学说,与洛克、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财产权思想相比,休谟的财产权理论更强调主观和人性,并不被学界认同为主流思想,但探究休谟的财产权理论可为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问题上多寻找出一条可走之路,有值得尚未出台的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所借鉴和引用之处,这将对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施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在当今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意义。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所有权理论并以此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选题。旨在以借鉴休谟的财产权理论思想,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背后应有的法律原理,拓展立法思路,并使物权法在保护私人所有权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真正解决我国现今的物权问题。其中,如何提取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休谟的财产权理论,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运用到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当中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评述、选题的基本内容、概念界定和研究范围、研究思路及方法这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休谟与各家财产权理论概述。本章首先对休谟的财产权理论进行提炼性地概述,即正义的三大规则: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依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规则和履行许诺的规则;其次,分别概述洛克、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休谟与各家财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本章将休谟与洛克、黑格尔、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作出比较分析,得出本文第三、四部分的论述思路:休谟的财产权理论中所提出的稳定占有规则等三大正义规则、共同利益感这一正义规则产生的心理机制以及财产权与政治社会的关系等思想可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启示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的立法理念,并由此指导物权司法实践。第四部分为第三章:我国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规则设定。本章首先从休谟的财产权理论中的稳定占有规则得出启示:法律规则的制定是私人财产权得以确立和保护的客观要求,为私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奠定基础;其次,以物权法颁布为界,评述我国法律一向对私人财产权缺乏平等保护这一客观事实;最后,分析物权法是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权最有效的客观法律规则,物权的社会化不仅不阻碍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反而应使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第五部分为第四章: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思想理念。本章首先从休谟的财产权理论中的共同利益感这一规则发生的心理机制得出启示: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应充满法治理念,将一些主观上的民族利益共识纳入到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立法理念中去;其次,从休谟的财产权理论中财产权是政治社会建立的基础这一论述分析出:私人财产权制度和观念在我国政治社会建立的可行性;最后,结合时政,提出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彰显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本文的评述及观点,为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实施进一步的保护提出展望。本论文将以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探讨为基础,以法律现实主义为核心方法论,将理论联系实际这一研究方法贯穿始终,综合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法理学、法史学以及民法学多角度思维,并运用文献分析方法、比较法方法、综合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评价休谟的财产权理论的价值,从而得出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休谟财产权理论对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实施的启示,此为本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