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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买卖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遇到的现实问题,此问题不理清,将会破坏交易秩序,有碍物畅其流,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自理论层面观之,双重买卖涉及物权变动、债权契约、第三人侵害债权、损害赔偿、特定物债权撤销权等一些有争议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问题也须要厘清。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展开了对此问题的研究,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利益衡量等方法,以期获得一些可信的见解,对我国民法学理论发展作出一些微薄之力。论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买卖的法律结构。作者采用了历史与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买卖所涉及的两个问题,其一是买卖契约仅产生债的效力,抑或还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其二是物权变动是“要因”还是“无因”。作者认为,罗马法及中世纪上,就合意性的买卖契约而言,它仅产生债的效力,所有权的移转须以交付为要件,这一点被以后的大多数国家所承继,而在同一时期,由于观念交付的出现,以及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买卖契约的物权性品格也有所体现。而物权变动“要因主义”与“无因主义”在罗马文献上都得到印证。 第二部分,双重买卖的法律效力。作者认为,以概念法学的基础理论出发,严采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意思主义下双重买卖的成立难以从理论上作出阐释。作者对意思主义下的“不完全物权变动说”与“公信力说”作出了评析,认为它动摇了传统民法的基础理念,逻辑上自身矛盾。作者对形式主义下双重买卖中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的效力进了厘清,认为两个债权合同通常有效,物权合同是否有效,须依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判断。作者批判了我国立法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相混淆的做法,物权变动与否不是债权合同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认为我国法上的“区分原则”有别于德国法上的“区分原则”,并未表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作者认为,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