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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大量存在,且愈来愈复杂,导致医患关系相当紧张,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医疗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医患关系的正常建立和发展,最终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和患者的人身权利均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很重要和紧迫。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是有关医疗事故罪的概述。首先论述的是医疗事故罪的含义。文章认为医疗事故是研究医疗事故罪的起点和基础,必须严格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意外;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其次文章介绍了中外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对中外医疗犯罪的立法进行比较。文章认为中外在医疗过失犯罪的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在医疗过失犯罪的内容方面,中外刑事立法的差异则比较大,在刑罚方面,中外医疗过失犯罪的差异较大。第二部分,本部分对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文章阐述了医疗行为的特征,认为预防行为,医疗美容行为,义诊也应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认为医疗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和执业性两大要件。其次,文章给出了“严重不负责”的行为的含义,认定及立法建议。笔者建议将“严重不负责任”从医疗事故罪的罪状中删除,代之以“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再次,关于“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认定标准:我们在学理上理解“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标准时,有刑法标准和医学标准之争,为保持刑法条文的一致性和内在和谐性,笔者认为应以刑法标准为依据。客观方面最后讨论的是医疗因果关系,研究医疗事故罪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利于明确各个医疗事故罪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于医疗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使其判断起来非常困难。所以文章主要围绕医疗因果关系特殊性,对医疗因果关系的特点,表现形式和范围进行了探讨。医疗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事实因果关系,但法律因果关系也有其独特之处。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连锁,异步,助成,合成五种因果关系。而关于因果关系的范围的学说笔者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三部分,本部分医疗事故犯罪主体方面研究较少,首先是医务人员的特征:医务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二是医务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医务人员是否具备这两个要件是其医疗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其次是关于两类特殊主体能否属于医疗事故罪主体的问题,第一类是医疗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笔者认为医疗管理人员与后勤服务人员从事的毕竟不是诊疗护理工作,他们的工作也不是高风险业务,不应享受医疗事故罪轻于普通过失罪的刑罚。不应列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畴。第二类是实习医务人员,实习医务人员在得到指导医生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定医疗事故罪,反之,应定非法行医罪。此外,探讨了医务人员的回避问题,医疗行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医患关系也是医疗事故罪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相当多的医疗中的故意杀人行为是由于医务人员和患者存在较深的矛盾,遂产生了杀人的动机,借合法行医掩饰其杀人目的。笔者建议在医务人员回避问题上进行立法规定。第四部分,本部分是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论。首先是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交叉与实践中如何准确归责。三者严格区分对于我们处理医疗事故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本文对医疗事故罪的刑罚进行了研究。由于医疗事故罪主体一般主观恶性较小,且悔罪表现较好。文章主张对医疗事故罪的量刑宜轻不宜重,这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另外,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也是存在问题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量刑中对医疗事故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相对于我国丰富的刑种而言显得过于单薄。不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提出医疗事故罪量刑完善的建议:重视缓刑的适用,增设罚金刑,配置资格刑,这对医疗事故罪犯罪人准确的定罪量刑,对打击和改造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人具有积极的意义。